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优秀9篇)

时间:2023-05-31 17:16:45 | 来源:语文通

村民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广泛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下面虎知道为您精心整理了9篇《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某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一

某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某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完善村民自治体系的需要,也是实现村民有效行使权利、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县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传达学习上级文件会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扎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我县把各项监督工作作为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好抓落实,在实际工作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规范操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民,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和广大党员群众的好评,基层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169个村和1个社区居委会。截止底,上述169个村(居)委均推选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共有862名热心村民、群众信任、威信高、能力强的党员、村民代表被推选为村监会成员。这些成员中,中共党员共有人,占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有人,占比%;高中学历有人,占比%;女干部共有人,占比%,基本上建立了一支结构合理、经验丰富、值得信任的村级监督队伍。

二、机构设置

1、组织设置。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民监督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小组,即纪检监督小组、村民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

2、人员配备。村民监督委员会设委员4-6名,由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提出候选人员名单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代表会议共同选举产生,报镇党委批准。成员要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坚持原则、熟悉村情、敢于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其中要有1-2名熟悉财会工作的村民代表。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再通过监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1名,原则上由现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支部委员担任,现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除主任外,其余人员均不得为村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活动形式。村民监督委员会为常设机构,对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镇纪委和村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镇纪委领导为主。原则上每月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每逢单月安排一次村级财民集体审核活动。

三、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我县高度重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推进和建设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总体部署,实现与村党支部、村委会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成立了由县纪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及其他相关职能单位组成的推选建立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监委会推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认真谋划这项工作的平稳推进,各乡(镇)、各职能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县委统一部署,落实党委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监委会推选建立工作的领导,为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我县上下基本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协调监督、部门通力协作、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采取得力措施。一是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平台,通过派发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强对推进监委会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参与,并依法依规参选、有序竞选和公平竞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二是建立推建工作台账。各乡(镇)均建立了监委会选情台账,详细记录群众意见建议情况、村民投诉、反映问题情况,并及时研究分析,及时解决,做到基本情况清、党员群众思想状况清、村级班子现状清、影响选举因素清,及时把握工作动态。三是严把关卡。各乡(镇)均能严格按照县委的要求严把关卡,在推建过程中,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监委会顺利产生。首先,把好选举办法制定关。指导各乡(镇)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细化完善选举办法,明确职数、选举方式、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等内容。其次,把好入选资格审查关。严格把握任职条件,严把候选人的资格条件,采取村级初审、乡镇复审的方式对候选人任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把“有病人员”人员剔除,动员党员群众把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认可的人选为监委会成员。最后是把好投票选举程序关。在组织投票选举前,通过入户走访、会议通知等方式提醒各村民代表,提高村民代表的到会率;在投票选举时,对发票环节、填写选票环节、唱票计票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切实做到操作到位、阳光透明。

3、充分发挥实效。一是进行培训。监委会成立后,为帮助各成员更好地熟悉相关业民,充分发挥监委会反映群众诉求、沟通干群关系、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的职能作用,我们采取专题学习、业民交流、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监委会成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监委会成员业务操作水平,切实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二是配齐设施。按照“七有”标准,在县、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我们给每个监委会都配齐各项相关设备设施,并参照村干部报酬待遇的支持标准和方法,有效落实监委会成员应享受的工作报酬,做到有人员、有牌子、有公章、有场所、有经费、有制度要求和有工作台账,进一步推进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三是规范操作程序。监委会积极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坚持财务收支必须经“监委会”监督审核并签名确认、加盖印章,特别是对村级大额度资金使用和扶贫资金、农村低保、政策性补助等专项资金的发放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质量、进度、验收审核和资金拨付追加等情况,均进行了重点监督。乡(镇)党委、纪委采取每季度集中听取汇报的形式,了解监委会的工作情况。对于监委会所面临的困难,都及时进行了指导解决,并在人力、物力和权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监委会开展工作时能“底气足、()腰板硬”,敢于碰硬,做到“理直气壮”。通过以上几项措施,充分发挥监委会的作用,达到“能”监督、“善”监督、“敢”监督的目的。

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工作,监委会作用日益凸显,有效扩大提高了广大党员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村“两委”干部在监委会的监督下,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群干群关系得到进一步密切;同时,监委会还及时传达了党的方针政策,有效化解了各种纠纷矛盾,为实现基层综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监委会还有很多不足: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仍需进一步健全、监委会成员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我们将抓住难点,围绕重点完善提高村民监督委员会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加强同上级的对接和兄弟县(区)的之间的经验交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争取使我县的此项工作更上一层,更好地为“秀美鹅城、清宜**”的建设贡献力量。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篇二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次开展的工作。

第二条 工作台账应当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情况、学习情况、履职情况、村情民意、例会记录、监督项目记录、工作报告记录、考评记录、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帮助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等和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指定适当成员专门进行会议记录、意见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台账应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归档。管理工作台账的人员应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年的归档工作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前完成。

第五条 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应每半年向村民公开。

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 篇三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性质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不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而对村“两委会”和村干部进行监督,带有群众自治性的组织。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1、对村务管理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

5、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支持村两委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会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

7、当村党组织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会予以纠正;

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村民代表大会赋予村民监督委员会八项权利:

1、对村两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权;

2、对村级事务、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权;

3、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4、对村务、财务执行情况的质询权;

5、对村干部不廉洁、不公开、不民主行为的反映权;

6、对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决策的否决权;

7、对不称职村干部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8、由对被误解的村干部的保护权。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程序?

村民监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名,设成员3—5人,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按照每1户1名代表,由村民代表直接选举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当场计票,得票最高者当选为委员,再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成员一般应为村民代表,优先将原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成员列为候选人,也可适当从返乡干部职工、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中产生。

村党组织应将候选人名单报乡镇党委备案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公认,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候选人的提名应实行差额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受到刑事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行政或党纪处分期未满的。候选人名单由乡镇党委审查。

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成员选票应超过到会村民代表的一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

(五)、村民监督委员会义务 村民监督委员会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客观真实地搜集整理村民对村干部、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2、适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议,研究讨论村民意见和建议;

3、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向村委会提交村民建议或意见,及时向村民反馈村委会采纳意见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4、对村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做好解释和宣传,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5、对涉及财务管理、工程招标、土地发包流转、惠民政策落实对象等事项,实行集体讨论,盖章许可制;

6、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7、定期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8、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六)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制约机制

l、村民监督委员会必须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所作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要以法律、制度为准绳,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3、村民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村民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一般每半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5、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一半的,责令其辞职。村党组织要广泛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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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 篇四

第一条 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其“六有”标准,即监督有制度、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监审有公章、工作有记录、待遇有保障。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应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街道召开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重要会议,应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上级发至村“两委”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应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非涉密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村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六条 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街道包村干部负责协调村“两委”一个季度至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街道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廉勤情况的考核评鉴,评鉴结果作为街道对村“两委”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第十条 村“两委”上报的组织人事任免提名、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民政事务、基本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经街道纪工委批准,可到办事处查阅本村账据和与本村事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党工委、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情况,并及时给予协调和处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制度 篇五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次开展的工作。

第二条 工作台账应当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情况、学习情况、履职情况、村情民意、例会记录、监督项目记录、工作报告记录、考评记录、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帮助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等和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指定适当成员专门进行会议记录、意见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台账应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归档。管理工作台账的人员应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年的归档工作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前完成。

第五条 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应每半年向村民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篇六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托本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做好例会的记录工作,做到有专人记录和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并将每次会议研究事项整理上报街道纪工委。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篇七

第一条 报告的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半年向街道纪工委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作一次专题汇报。每年年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向街道纪工委、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其他成员要向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告工作。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重点就近期对村务、党务、政务、财务的监督情况,特别是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处置、工程招投标、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民生工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和反映村情民意情况作出报告,以及报告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询问、质询。

第四条 问题的处理。街道纪工委要认真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解决履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履行职责。村“两委”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现的涉及村务(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拓展 篇八

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从事具体的村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决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但不得干预村级组织依法决定事项的执行。

2、村务、党务公开监督。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及时重新公布。

3、财务管理监督。负责对村级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4、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帐;督促村级组织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并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5、重大事项监督。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重点监督村“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决定,实施过程是否顺利、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如发现村“两委”有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6、人事安排监督。对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村“两委”自聘人员的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村“两委”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换届选举时的村“两委”成员初步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乡镇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7、村干部效能作风监督。监督村“两委”及其成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必要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要求其接受质询或评议;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党组织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8、其他方面职责。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认真完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 篇九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1、对村务管理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

5、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支持村两委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会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

7、当村党组织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会予以纠正;

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1、对村两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权;

2、对村级事务、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权;

3、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4、对村务、财务执行情况的质询权;

5、对村干部不廉洁、不公开、不民主行为的反映权;

6、对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决策的否决权;

7、对不称职村干部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8、由对被误解的村干部的保护权。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义务

1、客观真实地搜集整理村民对村干部、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2、适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议,研究讨论村民意见和建议;

3、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向村委会提交村民建议或意见,及时向村民反馈村委会采纳意见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4、对村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做好解释和宣传,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5、对涉及财务管理、工程招标、土地发包流转、惠民政策落实对象等事项,实行集体讨论,盖章许可制;

6、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7、定期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8、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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