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优秀9篇

时间:2023-07-14 08:24:04 | 来源:语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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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xx县x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认购股份200股。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本社由韦、莫、韦、莫、莫、韦等人发起,于x年6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聘请韦开典为常任总顾问,聘请陈品政为常任顾问,参与策划管理和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 本社法定代表人:韦

(三)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部分按股分红。

第二条 本社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由旅游和与旅游有关的部门、单位以及从事旅游相关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热爱旅游的农民等自愿组成的乡村旅游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为、完善旅游行业自律机制,当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促进和加快旅游的发展。

第四条 本社团登记管里机关为xx县工商局。接受xx县工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住所:贵州省xx县驾欧乡联山村,邮政编码:5584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是通过开展乡村旅游调查研究、对外联络、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民族工艺品开发、民族服饰、土特产品经营、民族民间歌舞表演等活动,增强x乡村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农民增收。

(一)组织全体社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旅游管理和客源市场动态进行调查研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加强与相关旅游企业的联络,了解企业发展情况。

(四)加强同外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五)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举办有关旅游知识讲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编辑和传递旅游信息资料,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七)听取社员对合作社工作的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支持社员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社 员

第七条 本社为个人社员。根据发展需要可由股东大会决定吸收团体社员。

第八条 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旅游科研、旅游教育和旅游宣传以及与旅游业有直接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符合本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社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申请加入本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合作社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合作社。

(三)在旅游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社员入社和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

第十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社盈利分红。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承担和支持本社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社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社员证。社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社员违反本社章程或有违法行为,损害旅游企业信誉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社员入股股金;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对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入社员。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社开支收据经法人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县工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社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6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或理事会聘请的常任总顾问和常任顾问)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由 、 、 、 、 、 、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万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1-2名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增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财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 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记帐。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次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时常平均价预付。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五十一条 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

第五十二条 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返还股金;(6)按社员认购股 www.jingyou.net 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员(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社员(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

合作社社员出资和股本结构表

姓名(名称)

认购股金

出资方式

出资比列

签 名

注:1、社员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出资。

2、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合作社章程 篇三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合作社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掩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则。

第二条 本社由xx村书记娄等人发起,于x年3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村养猪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注法人代表兼理事长】

本社住所:xx镇xx村。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配合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志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立谋划,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物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与农业生产谋划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从各处买进、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谋划者生产的产物;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谋划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度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合法取患上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产业,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产业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产业均等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元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当局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当局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度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配置装备摆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谋划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生产谋划,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则,履行本章则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谋划活动的企业、事业单元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患上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元不患上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则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它前提,如:具有一定的生产谋划规模或谋划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商品猪50头母猪达到10以上,……等。】

第十条 凡切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处理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经由过程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谋划设施;

(三)按照本章则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则、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集会决议、监事会集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则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2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3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决策等事项【注:如,重大产业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谋划活动中的其它事项】决策方面,至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患上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应变机智,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集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则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踊跃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尺度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力,谋求配合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谋划设施,掩护本社成员共有产业;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配合利益的活动;

(六)不患上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患上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闭幕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版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竣事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谋划盈余,按照本章则规定返还其响应的盈余所患上;如谋划亏损,扣减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该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切合法律及本章则规定的前提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经由过程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经由过程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响应的盈余所患上。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响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尺度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谋划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处理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产业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谋划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谋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目、资格、报酬和法定期限;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10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它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法定期限1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6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郭志强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集会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旬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按刻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理。一名成员至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由过程;对修改本社章则,改酿成员出资尺度,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经由过程。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应变机智,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则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切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法定期限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集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查抄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划一。

(六)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法定期限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谋划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处理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处理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类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产业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集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成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赞成见时,其意见记入集会记录并署名。理事会集会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司理和百分之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司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谋划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谋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谋划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谋划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谋划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给以的其它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司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司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患上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患上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则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赞成,将本社资金假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钱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司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患上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谋划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局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30日财务按期公然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患上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则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度搀扶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钱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物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它产业权利作价出资,但不患上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谋划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产业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钱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钱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钱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划一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司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它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谋划、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和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5。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则规定的要领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闭幕、破产清理时,由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产业,不患上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度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减生产谋划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

(二)按首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和本社接受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产业均等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产业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新郑市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闭幕和清理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产业作响应分割,并自分立即处决议作出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告竣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闭幕: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闭幕;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闭幕;

(四)因不成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谋划;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打消;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闭幕的,在闭幕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理组接管本社,开始闭幕清理。逾期未能组成清理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理组进行清理。

第四十九条 清理组负责处理与清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产业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产业,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理竣事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理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理组自成立起旬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产业优先支付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理方案分配剩余产业。

清理方案须经成员大会经由过程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产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该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旬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集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布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本章则由设立大会表决经由过程,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则,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改订,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则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张三、李四、 王五 、赵六发起,于x年5月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市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三(理事长)。

本社住所: 市,城区 街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本社委托 【注: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 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员代表大会于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由等七人发起,于x年6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

现将该条修改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发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住所:伊川县白沙镇程庄村

现将该条修改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县xx乡xx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作社盖章)

合作社章程 篇八

xx市专业合作社于x年8月20日在xx村委会会议室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经合作社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33名。

其中,农民成员32名,所占比例97%;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3%。

现修改为:

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128名。

农民成员128名,所占比例100%。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专业合作社

x年8月20日

合作社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经济活动,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为从事养猪(养鸡、养鸭等)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李村、汪山、新叶、檀村各村养殖专业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红、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叶树生、李愉兵、汪志东等农民合作组织及农民个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成立。

本社名称:xx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出资并注册资本总额5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李照良。

本社住所:xx市x镇李村村,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第四条 本社经营项目:养猪、养鸡、养鸭的生产销售和生产技术的研究、利用及品种的引进、选育、示范及推广。

第五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品种、生产所用的器具等养殖业投入品;

(四)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产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品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五)统一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六)统一组织销售或各社员另行销售产品;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社对社员的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本社积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人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直接相关的农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可以成为本社社员。

申请入社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社员一人一票制。社员入社资金额为200元(最高额度为20xx0元),享有选举和表决权。入社社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入社资金额超过5000元的增加1票选举和表决权票数确定。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权利;

(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五)有权建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退社自由权;

(七)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缴纳入社资金;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养殖户破产;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的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长及其他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四)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员组成,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 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执行监事一人、监事三人共 5名成员组成,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社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和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社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会社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社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会成员、经理。

理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开。

本社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入社资金;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补助资金;

(三)他人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社员对本社有一定贡献给予奖励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社初次资本金总额为伍拾万元,全部由入社社员募集,即由社员交纳的入社资金构成。本社社员认缴入社资金额,须在认资后15天内向本社缴清。

第三十二条 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社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三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本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组织或单位承继。

第三十六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本社(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人数少于10户;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公示栏中张贴书面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张贴公告或报刊登载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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