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优秀10篇)

时间:2023-06-05 17:03:10 | 来源:语文通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10篇《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篇一

今年以来,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截止目前,共发生一起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将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如下: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实行局领导班子分片包保责任制。今年年初我局下发了《关于xxxx年度xx区应急管理局实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片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全局成立x个包保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对全区工贸行业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对照责任清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监管,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今年我局结合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和大检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存在的隐患、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应急管理等相关情况。截至目前共开工贸行业执法检查xxx家,共查出各类隐患xxx项,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xx份,立案查处企业x家,共罚款人民币x万元。

二是聘请专家,开展四个专项整治。

1、金属冶炼企业专项整治。年初我局对两家涉及金属冶炼的企业现状评价报告书中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停产整改,并通过专家验收。在市局的统一部署下,上半年我局正在开展金属冶炼行业专项整治,目前正处于自查自改阶段。

2、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我局聘请专家对我区涉及粉尘涉爆企业逐一开展了专项检查,并提出了问题和整改措施,我局同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x份,。截止目前x家粉尘涉爆企业,x家企业已基本整改完成,x家正在整改。

3、有限空间专项整治。为了进一步做好有限空间专项整治工作,准确辨识涉及有限空间企业,建立台账,我局专门聘请专家针对原有有限空间台账企业进行重新辨识,并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警示标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教育培训、管理台账等进行了检查。根据市局有限空间专项整治推进会后,我局举办了全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现场推进会暨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培训班,共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xx人、镇街安全监管人员xx人。上半年共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检查xx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x份,已完成整改验收x家。

4、涉氨制冷行业专项整治。我局聘请专家对我区涉案制冷两家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其中一家隐患较多,已被取缔,另一家已整改完成。

三是开展“百企千人”大培训。

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年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局今年组织开展了三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培训班,共培训企业xxx余家、xxx余人。这三期培训班特意邀请了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专家鲁昱昊和市应急管理局曹孝平支队长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应该履行的职责,如何去履职以及结合近年来全国和我市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发生的原因、收到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和警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普遍上升了一个台阶,达到预期效果。

四是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今年全区共有xx家企业完成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尚有xx余家企业正在开展创建工作。

(三)大力宣传《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的解读。

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在xx区电视台等专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二是通过我局创建的企业微信群进行宣传,发布相关警示案例,为全区大小企业xxx余家提供学习的平台。

三是开展培训班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内容,全区重点企业xxx多家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均参加了集中学习。

四是印发宣传资料,面对面宣讲。在全局x个包保组执法检查时向企业员工发放宣传册,宣讲面对面。

二、存在问题

(一)安全基础仍然薄弱。我区规下企业中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安全基础差,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企业负责人虽然通过大培训得到较大提高,但安全投入不足,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仍然普遍存在,发生事故的风险仍然较大。

(二)基层没有执法权。开发区及镇街普遍反映他们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只有检查权没有处罚权。我局正在谋划委托执法,但基层执法人员没有专门的编制,都是兼职,且人员变动频繁,法律意识和知识相对较低,与当前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差距,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所以委托执法的权限只能限于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新《行政处罚法》今年x月xx日施行,新《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金额进行了调整,个人可以罚xxx、单位可以罚xxxx。但省厅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涉及到的行政处罚金额对单位没有低于x万的,所以委托执法难以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了有效遏制我区安全隐患和风险,为今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打个翻身仗,下一步监管股将重点做好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扩大覆盖面。按照行政执法“双随机”实行全员全年不间断执法,重点检查安全基础差的规下企业,力争全覆盖,查隐患,除风险,遏事故。

二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促进企业提高安全意识。按照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经教育仍然安全意识差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以罚促改,提高安全意识。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对我区近年来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都是由于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对员工疏于管理,员工违章违规造成的。今年以来,我们正在对全区所有企业进行地毯式摸排,确定每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有的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在企业,并并不是实际控制人)和安全员,分期精心组织企业实际控制人和安全员培训班,实现全覆盖。要求企业对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全年不得少于xx学时(以视频累计时间为依据)。下一步执法检查时重点检查企业对员工安全教育的学时累计,达不到学时要求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违规,遏制事故。

四是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的推进力度。全面提高本质安全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是创新监管模式。全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切实发挥安责险的事故预防功能。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为抓手,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政府、企业、保险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由承保方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安全技术专家对所有参保企业进行隐患排查,隐患排查台账反馈给区应急局,由应急局督促企业整改,实现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批示精神,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治理专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研究提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三)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落实,对各股室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向XX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

(五)研究处理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领导小组会议应作好记录。会议决议或会议精神可通过简报,由主持会议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制发上报和下发的文件。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召开全系统工作会议或有关专题工作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三

根据市教育局的有关指示精神和要求,为搞好学校的综合治理工作,保证学校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章可循,促进学校内部治安和社会稳定,有效地避免各种治安性问题及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和协调好学校在建设发展中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新问题、新情况,全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1、 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有关指示精神和要求。严格按照综治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签订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2、学校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综治机构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把综治工作列人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与其他中心工作一起,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

3、 校综治领导小组或部门,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健全完善各种类型的综治工作台帐,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4、 学校综治工作要严密周到,在做好消防安全防范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学校的治安环境,并把重点放在学生治安的管理工作中来。努力控制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事件的发生。

5、加强对师生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请法制辅导员对学生法制教育。

6、 管部门要确实保证学校的防范功能,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7、 要及时掌握学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8、 学校保安部门要加强对外经验交流,学习综治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探讨综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依法开展综治工作的新对策。

9、综治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贯彻上级综治部门关于综治工作的指示意见,对学校综治工作的部署、检查、总结和解决综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

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篇四

市安监局:

今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水利厅、市安监局的指导下,我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加强检查和隐患排查等措施入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了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上半年无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为进一步抓好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初对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充实,从组织上确保了安全生产有人抓、有人管。同时,结合水利安全工作实际,以德水发[20xx]6号《关于做好20xx年度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下发到各县(市、区)水务局,对全年安全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安全人员、制定了安全制度、落实了安全措施和工作经费,为扎实推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组织上和物资上的保障作用。

二、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在世界水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共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6期,出动宣传车80车(次),参训人员180余人,举办安全板报7期,在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和重要地段悬挂安全宣传横幅600余幅和警示牌300余个,发放宣传资料10000余份。通过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了全民防患能力,减少了安全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积极落实一岗双责,安全责任明确到位

按照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工作责任层层分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市水务局与各县(市、区)水务局、县(市、区)水务局与水管单位、水管单位与各乡镇均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对水库、江河堤防、蓄水闸坝、渔业船只、山体滑坡落实了专管人员和工作职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四、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预防预警工作

切实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是有效防止和消除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在汛前,各县(市、区)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的水库、江河堤防、蓄水闸坝、渔业船只、人饮工程、工程施工现场、山体滑坡开展了拉网式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作了及时整改,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中江县在安全检查中,依法查处渔船违章案件5起,同时,市水务局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抽查,重点抽查了中江县通济水库、继光水库、双河口水库;罗江县彭家坝水库、凯江南塔湾堤防、太平桥闸坝、香山鹭岛;广汉团结水库、湔江鸭子河、三星堆堤防、金雁湖闸桥;什邡公墓志水库、大塞渠、鸭子河、石亭江堤防;绵竹陈家湾水库、困牛山水库、官宋棚堰;旌阳齐家堰水库、大同水库、东湖山水库、青山水库和城区五座闸桥。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各县(市、区)水务局对水利工程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建立了机构、落实了人员、制定了措施、落实了经费和物资,落实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了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二是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开展了拉网式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作出了整改措施,整改限期,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做到工程安全与灌溉两不误;三是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市局与各县(市、区)水务局、县(市、区)政府与中型水库、县(市、区)水务局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鱼业船主均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四是对水库安全管理抓好落实,做到人员、责任、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落实到位,编制了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实行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相结合,在检查中作好检查记录,并做好存档和待查;五是对渔业船只作业人员要求证照齐全,作业时百分百穿戴救生衣,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六是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坚持交通畅通和通讯畅通,随时作好防汛抢险准备。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机制,将安全生产管理推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督、做牢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控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年度内零安全事故目标。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五

根据省、市区教体局有关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综治部门的指导下,学院积极配合地方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学校师生员工,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权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校园及周边存在的流氓团业、黑恶势力;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和无证经营的饮食以及出租房屋等;整顿校园及周边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不断加大对学院内部进行安全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各类危及安全的隐患,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稳定,创造安全的'育人环境。

二、相关责任

1、中心小学和各学区完小主要负责人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将治安综合治理暨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到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和创建工作;要准时参加有关会议,及时传达和落实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本单位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稳定。

2、认真做好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暨创建平安校园工作的宣传发动和任务分解,逐级落实责任制和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抓好本单位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3、负责本单位的政治稳定工作,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上报;认真分析影响校园稳定的因素,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主动协助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确保学院政治稳定。

4、认真抓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以及自我防范的意识。

5、按照“预防为主”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违纪事件和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及时协调处理学生间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采取有力措施,预防群体性的事件发生,努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完善学生实验(训)、学生外出实习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要求,确保不发生学生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加强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因防范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单位储存的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品的安全。

6、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食堂、餐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严防食物中毒事件以及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7、加强领导,重视和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教育本单位人员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的培训、演练工作。加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管理,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认真整治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8、严格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凡外单位人员入校进行基建维修、经营服务等,以及本单位的外聘工作人员均需按规定到院综治办(保卫处)登记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暂住人员同时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9、认真做好本单位治保小组、民调小组、义务消防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其组织成员应能随时到位,开展工作。

10、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凡有校外学生参与或组织大型活动及外事活动,需提前到院综治办(保卫处)备案,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11、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校园环境卫生是学校精神面貌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教育师生养成文明习惯,不乱停乱放、不乱贴乱挂、不乱扔杂物,保洁工作人员要及时清扫垃圾,确保校园环境整洁。校园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乱挂条幅、张贴广告。

12、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抓好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摊点、小旅店、治安秩序、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校内出租房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考核验收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其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的,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六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齐全的企业。

2、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委员会成员负责实施,同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爆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各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配备各类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6、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企业参加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评比表彰等活动。

7、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及档案。

8、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或记录的制度。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七

一、重视综合治理工作

1、把综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工作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建立领导机构,加强对办事机构的领导;对综治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必要的设备及工作条件尽量给予保证。

3、由办事机构制定综治目标并逐项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年级组落实和执行。层层签订责任书,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4、因校制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形成网络。

5、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的划分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集体。

领导为学校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是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年级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责任人。

三、各职能部门和年级组责任人的主要责任为

1、加强防范。及时清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积极疏导,调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

2、加强教育。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任务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加强对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学生自防自护、遵纪守法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校园秩序的管理。组织专门力量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建立起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学生违法犯罪。3、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推行目标管理,实行综合治理责任制。

4、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或警告。

1、因对综治工作不重视,造成本部门、年级组的管理和治安混乱的。

2、不及时化解矛盾或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校稳定的。

3、部门、年级内部发生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失的。

5、存在隐患,经上级或学校综治机构提出警告、建议,限期改进,而未有效改进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内部人员(学生)出现违法犯罪的。

7、发生案件或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受一票否决的部门、年级,年内取消各类评优的参评资格,责任人不得评优,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处分。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八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20xx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思路,促进财产保险业不断加强理赔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理赔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成立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组,明确工作组负责人及成员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方式。

二、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具体工作方案,在方案中明确重点工作、工作措施、工作机制和时间进度安排。

三、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将工作进展情况、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以及有关意见建议以工作简报形式报送保监会。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xx〕5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形成各自工作方案,于20xx年3月底前上报保监会。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九

为了切实搞好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健全综治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每年根据学校领导人员和机构调整重新组建、调整综治领导成员及职责。校长必须担任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政教副校长必须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组成员和各班主任是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

2、定期召开专题研究综治会议。分别召开行政会议、班主任会议、全校学生大会、班会等,在这些会议上研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综合治理方面教育,布置和检查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3、聘请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定期召开全校性法制报告、讲座会,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主题班队会,定期开办法制教育墙报,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4、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位,做到人防到人,物防坚固耐用,挤防灵活有效,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化学物品的灭火器材必需按规定定期更新。

5、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注意协调与校园周边各单位的关系,发现校园周边有影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秩序的不安全隐患,在学校周边出现抢劫、敲诈、殴打学生事件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顿工作。

6、落实双差生转化工作。定期进行“双差生”情况统计,定期进行“双差生”帮教计划、措施,落实“双差生”帮教总结工作,定期举办“双差生”帮教转化经验交流会及研讨会。

7、各处室、各班要抓好责任范围内综合治理工作。关锁好各办公室和工作室、教室寝室的门窗,保管好各自的贵重物品。

8、门卫室要强化门卫的职责,加强封闭管理,严格学生出入,严格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对学校物资进出要严格检查,加强校园巡逻,确保全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篇十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 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虎知道www.huzhidao.com虎知道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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