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管理条例(6篇)

时间:2023-07-07 17:20:25 | 来源:语文通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辛苦为朋友们带来的6篇《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加强社会团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篇一

社会团体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该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账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会团体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均要进行财务审计;结合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对社会团体实行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

章 罚 则 篇二

第四十八条 强化监管手段,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开展各项活动,尤其是重大活动和涉外性的活动,须事先报国家民委社团办审批。应报未报或未经审批的各项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纯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私自接受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五十一条 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注消、撤消的社团,要按期准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原始证件、印章、凭据,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五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篇三

10.改革社会团体审批制度。

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团体全面实行直接登记。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环节的审批,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延至县级登记管理机关。

章 社团的性质、任务 篇四

第七条 社团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社团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主动参与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民族政策提出科学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和反馈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利益的行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组织、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会员个人进行自查,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会员单位行业、产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建立自律自养机制,规范职业道德,推动社团组织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四)开展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推广科技成果;

(五)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行业、职业培训工作;

(六)接受政府的委托,组织专家、学者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参与政府和会员单位行业、企业的科技项目与科研成果的评估鉴定工作;

(七)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八)接受国家民委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行业性社团侧重于行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学术研究性社团侧重于学术研究领域的研讨、交流工作;专业性社团不应涉及行业性社团的业务;各社团之间业务一般不交叉。

章 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篇五

第十条 社团的权利:

(一)有依法自主结社的权利;

(二)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及其会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合法取得收入,合法接受资助、赞助和捐赠;

(四)按社团《章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五)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社团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大型活动、重要活动,须经国家民委社团办审核同意;

(三)各社团与国家民委业务归口部门联系业务,须经国家民委社团办审核同意;

(四)从事与社团《章程》相符的活动;

(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七)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

(八)按规定申报年审、年检。

章 社团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篇六

第五条 国家民委设立社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民委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任务是:坚持业务主管和专业归口的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京外社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与社团所在地区党政部门的协调与联系。

第六条 国家民委社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团办),社团办设在国家民委办公厅。社团办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厅直接领导下,负责完成日常社团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为社团服务,参与社团活动,掌握动态,了解情况;

(二)向社团转发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委党组的有关文件和精神。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三)履行对社团的审核、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职能;

(四)协调社团与机关归口部门的业务事项;

(五)协助外事部门审核社团接受境外组织委托的课题和向境外组织提供行业、专业的有关资料;

(六)监督、管理和指导社团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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