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新增的11条新规有哪些(优秀5篇)

时间:2023-07-01 08:36:14 | 来源:语文通

进入2022年11月份,有11条全国性新规开始实施,同时还有一批地方性规定也都赶在了11月份开始施行。下面是虎知道为大伙儿带来的5篇《11月新增的11条新规有哪些》,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11月新增的11条新规有哪些 篇一

1: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2:食品生产经营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码”

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办法共五章33条。新版办法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同时还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4: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5: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10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新规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6:学驾照鼓励先培训再付费

于2022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版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鼓励培训机构提供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

通知对于进一步加强教练员全流程管理进行了强调,在严格教学行为管理一条中明确:要加强对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教练员教学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纲施训、培训记录造假、学员投诉反映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教练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扩大

10月24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2年11月起,在北京朝阳区等48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

8:三项新标准保障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小学数字教材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三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为《数字教材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数字教材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要求,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方法,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

9:新版《红领巾》国家标准发布

2022年上半年,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了新版《红领巾》国家标准,标准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

该标准是在2012年版《红领巾》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在红领巾的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运和标志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细化指标,较2012年版国标在安全、色牢度、色差、实用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加强,明确提出基本安全类项目要符合GB31701的B类(直接接触皮肤类的儿童纺织产品)标准,加严了产品缝制和外观疵点要求,提高了整体质量标准。

新版《红领巾》国家标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10: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2022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启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针对性地推出10大类30项100条具体措施之后,再次从税务方面为经营者带来便利和利好的新规。在让纳税人从“最多跑一次”上升到“一次不用跑”方面更进了一步。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将进一步规范

2022年11月13日起,银保监会修订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同时,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

全国11月份新规来了 篇二

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拖欠

国务院日前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

2022年11月13日起,银保监会修订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同时,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增三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有三个“增加”和两个“明确”:增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核查内容,增加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核查内容,增加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核查内容;明确采购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核查内容,明确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其中规定,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出厂销售;申请人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因增加食品类别申请变更许可的,应当在现场核查时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五类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健全企业责任体系,五类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是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是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四是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五是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完善

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明确了召回药品标识、存放措施等应当与正常药品明显区别,防止差错、混淆;对需要销毁的,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储存召回药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监督下销毁;对可以通过更换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重新外包装等方式消除隐患的,可以适当处理后再上市。

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实施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明确,此次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发放范围为自2022年11月1日起,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国产第三类、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变更文件。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注册证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证照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

地方性新规上线 篇三

除了全国规定扎堆11月份给生产经营以及民生带来更多保障和福利,一些地方性新规也贴合民生实际集中发力。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11月1日启动参保。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

其中,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与此同时,对应的财政补助也有新增,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上调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6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295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290元。

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按照规定,江苏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河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于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新修订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维修资金管辖范围的划分,加大了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增加了维修资金催缴主体,优化了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增加了街道、乡镇房屋紧急维修职责,强调了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规定等。

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自1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保障外贸企业稳定经营,提出要畅通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管理运价波动风险。并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探索干散货、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

该意见还提出,鼓励港口单位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缩空箱调用、码头装卸、集卡短驳等费用,支持外贸企业“陆改水”和“陆改铁”等。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要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山东:《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

1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 篇四

1、国家标准《智能井盖》(GB/T41401-202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由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6)、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7)归口等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智能井盖》(GB/T41401-2022)国家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颁布为推动智能井盖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各厂家产品兼容、性能统一、避免无序竞争提供了标准规范,其实施将会对我国智能井盖行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在智慧城市领域等相关行业的应用,必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强制实施,进一步促进数据中心产业绿色发展。该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国长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研究院、科研院校与企业等共同编制。

该标准建立了规范、统一的数据中心能效评价方法,规定了能效限定值等强制性能效准入要求,将为该领域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关键的标准工具。国家对于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的电能利用效率有了硬性规定,推动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后,深圳在大数据立法上再度发力,以推动数字经济新引擎释放更强劲动能。

该《条例》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促进为主线,明确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以更大程度发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优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活力。

4、《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在人工智能的技术攻关、场景应用、治理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创新性、探索性规定,在国内引发巨大关注。

“落地难”是制约人工智能发展的一大瓶颈。《条例》首次立法明确人工智能概念和产业边界,并提出创新产品准入制度,以期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的问题。《条例》提出创新产品准入制度,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通过强化应用示范、着力引导开放、创新产品准入,发挥应用场景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作用,打通创新“最后一公里”。

5、《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

《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促进商务区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紧扣“开放”二字,立足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旨在以更大力度的制度创新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以“强化国际定位、彰显开放优势、提升枢纽功能”为主线。围绕建设国际化中央商务区,着力构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着力提高综合交通管理水平,提升服务长三角和联通国际的能力等方面,结合上海实际,对商务区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作了明确和规范。

6、新《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新修订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条例》还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

7、《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

《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经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治污,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条例》明确,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推进、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落实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

8、新《辽宁省消防条例》

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条例》的全面修订是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消防体制改革、加强新形势下消防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需要。

《条例》共八章67条,主要从落实中央改革意见、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优化综合监管模式、织密基层治理体系、加强消防力量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在辽宁省消防安全问题多发环节和重点领域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新《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全省消防法治建设提档加速、消防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必将推动全省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的规定

11月地方新规 篇五

上海: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

上海印发《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管理运价波动风险,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探索干散货、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鼓励港口单位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缩空箱调用、码头装卸、集卡短驳等费用,支持外贸企业“陆改水”和“陆改铁”等。

河北: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定点医疗机构以最低挂网价格购进,可顺加15%销售。

江苏: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

江苏省医保局印发通知,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202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医保支付类别调整为“乙类”,全省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山东: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明确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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