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理规定【最新5篇】

时间:2023-06-15 08:35:36 | 来源:语文通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虎知道为您精心整理了5篇《天然气管理规定》,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天然气管理规定 篇一

第十九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岗或离职。

保管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支票、印鉴等内容。在办理移交时,保管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同时,接收人应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重新办理印章领用手续,区县支公司还应向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更新保管人的报备情况。

交接应有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的指定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各级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权,并将原印章按照申领登记数量交回上级办公室封存或归档,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各级财务部门须及时会同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原财务人名章的上缴、换发等手续,并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使用

等需重新制发,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印章制度规定提交申请,并办理原印章交回手续,经审批后重新制发。

第五章 支票作废、遗失管理

第二十三条 签发出的支票因某种原因作废,须根据收回的作废支票重新开具正确支票,用正确的支票存根从会计核算人员换回作废的支票存根。

第二十四条 对于作废支票,须由支票签发人员加盖作废戳记或手写“作废”字样。支票保管人应完整保管作废支票(支票存根不得与支票分开保管),不得对作废支票进行遗弃或撕毁等不当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支票作废时须及时进行核销。省公司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地市分公司资金管理岗人员和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应在支票作废时核对作废支票和《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致后以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进行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开户银行规定收回作废支票的,支票保管人应将已核销的作废支票交回开户银行。交回银行前应编制《作废支票清单》或填制银行要求的相关表格,经省公司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地市分公司资金管理岗人员或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核对后方可交回银行。

开户银行未要求收回作废支票的,支票保管人应将已核销的作废

支票按季度分账户装订并编制《作废支票清单》,与其他会计档案一起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20xx年。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支票遗失,各级分支公司须根据当地银行规定及时通知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登报说明。

第二十八条 支票作废、支票遗失须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进行登记。支票作废须登记签发人、复核人并于备注栏写明作废原因等;支票遗失须登记签发人并于备注栏写明遗失原因以及保管后续处理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级分支公司因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需结清账户时,须将剩余未用的空白支票经相关人员复核后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切角作废。如开户银行不接受由公司自行处理的,由复核人员与出纳岗人员共同清点后切角作废,后续视同一般作废支票处理。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复核;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进行复核。

第六章 支票盘点及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按月对支票的购领、使用、作废、遗失、库存情况进行盘点。盘点人员原则上不能少于三人,盘点后必须

要填制《支票盘点表》。

在省公司由资金管理部经理、资金结算管理岗或复核会计岗人员、出纳岗人员进行盘点,在地市分公司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或主管、资金管理岗人员和出纳岗人员进行盘点,在区县支公司由柜面主管人员和出纳岗人员进行盘点。

第三十一条 盘点人员应根据上月盘点结果、购领登记、《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和《作废支票清单》填制《支票盘点表》,将盘点结果与库存数量进行核对。对于核对不一致的情况,出纳岗人员必须在《支票盘点表》进行差异说明。

第三十二条 各级分支公司应加强与开户银行支票购领和使用情况的核实,定期从开户银行取得账户支票的购领和使用情况记录与《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进行核对,确保两者一致。

年度终了,地市分公司应派资金管理岗人员到开户银行实地核实支票购领及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地市分公司须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以上全辖分支公司支票、印鉴管理检查,填写《银行预留印鉴检查表》等相关表格,并上报检查结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进行相应的整改。对于重大违规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资金核对

第三十四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根据现有银行账户对应设立银行日记账,以反映每个账户的收付和结存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出纳岗人员须根据审核后的银行回单、支票存根等收付款原始凭证逐日逐笔分账户如实、完整地登记银行日记账。日记账的登记要做到内容完备,数字真实、准确,摘要清楚、简洁,登记及时。

第三十六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定期核对支票收付的记录和银行对账单流水,确保两者的记录一致。应检查、监督各种款项的收付,并核实未达账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汇票的管理参照本细则进行。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省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既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天然气管理规定 篇二

为了员工能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上班时间:

员工上班时间一般为两班,分为早班和中班,一个星期倒一次班,上班时间为:

星期一 ~ 星期六:早班:8:00~12:00 17:00~23:00

中班:12:00~17:00 18:00~23:30

星期天:早班:8:00~11:00 12:30~16:30 17:30~23:30

中班:8:00~12:30 14:00~17:30 18:30~23:00

二:打卡:

1;员工上下班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2;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违反此规定者,代打卡者罚款50元。

3;员工考勤以打卡为依据。若因特殊情况未能打到卡,如加班、请假、外勤、工休、打卡机出现异常情况等,当天或隔天必须经主管证实上下班时间并签名,若无主管签名事后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4;如有因迟到或早退而故意不打卡者视为旷工。

5;如证实无迟到或无早退而未打卡者当天必须找主管签名,每个月不得超3次,第4次起视同旷工。

三:迟到:

1;迟到半小时以内者按迟到处理。

2;迟到超过半小时者按半天旷工处理。

3;每月累计迟到达20分钟者不予处罚,累计超20分钟者,第21分钟起每分钟罚款2元,

四:加班:

1;除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的上班时间为加班,法定节假日、商场业务繁忙或人员不足时则需要加班。

2;实际加班数未满0.5小时不予计算,满0.5小时以上者以每加满0.5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费以工资表中规定为基准,法定节假日为平常加班费的1.5倍。

3;如需加班而不愿加班者,罚款20元。

五: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2;旷工一天罚款80元,法定节假日、星期天旷工罚款150元(注:上全班共3个班次,一个班次罚款50元)。

3;两人以上集体旷工每人每天罚款200元,情况严重商场将予以开除。

4;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商场将予以开除。

六:请假:1;因故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应提前1天书面向上级主管提出请假申请,突发状况的应于当日9:00前电话通知直接主管,事后补单;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均视为旷工;

2;请事假、病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时间、事由,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后方能生效。

如果当天因特殊情况未能填写《请假申请单》,则事后必须补填《请假申请单》,以做为请假和结算工资的依据。

3;连续请假三天以上者,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请假;

4;请事、病假按请假天数扣除100%工资。

5;请假事由必须充分、真实、不可捏造,如经调查发现请假事由不符将视为旷工处理。

6;《请假申请单》中“事由”一项必须注明请假具体事项,只填“有事”一律不准批假。

7;请长假必须在假满后准时上班,不准廷长请假时间,如在假满后不准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8;若因商场业务繁忙、人员不足或因请假事由不充分、不真实,商场有权不批准其请假,若商场不同意请假而擅自不上班者将视为旷工。

9;节假日、星期六、日不允许请假(病假除外),如需请假者扣双倍工资。

10;每月每人请事假不可超3次。

11;除紧急事情、生病,其他事项一律不准电话请假。

12;请假须由本人向主管申请,请同事代为请假无效。

七:全勤:一个月内无迟到、无早退、无请假、无旷工者视为全勤,全勤者奖励30元/月。

八:辞职

1;由于员工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未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况称之为辞职。

2;员工辞职应提前1个月向商场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以便商场增聘人员填补其岗位空缺。

3;《员工辞职申请表》经商场主管批准后生效。

4;如员工即时辞职或辞职申请未满1个月而辞职,员工应向甲方赔偿200元作为经济损失的补贴

5;辞职申请期间员工必须正常上班,勤劳工作,服从管理,不得怠工。

九:辞退、开除

如员工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商场规章制度行为者,商场予以开除处理。商场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按规定予以辞退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不适应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

3;因商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以致人员多余的;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5;不服从商场正常工作分配或不服从转岗安排的;

6;偷窃或贪污公、私财物,有具体事、证者;

7;屡次违纪,经处分、教育仍不能改正的;

8;一年三次严重过失处分的;

9;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损商场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法定节假日: 元旦:1月1日至2日

春节:农历一月初一至初三

劳动节:5月1日至2日

国庆节:10月1日至2日

十一:促销人员:商场促销人员必须遵守商场的考勤制度,如有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商场将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将从其供应商货款中扣除。

天然气管理规定 篇三

一、燃气表间及管线管理

1、定期对管线及表间进行巡视检查,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2、保持燃气表间通风良好,定期除尘清理。

3、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

4、 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二、餐饮单位燃气使用管理

1. 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 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 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 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 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 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 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 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天然气管理规定 篇四

1.目的

为维护公司各类资产安全,避免个人在非允许条件下携带公司资产离开公司,提高保安人员检查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资产出门的管理,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

3.职责

3.1 经办人负责填写合乎要求的《物品出门条》,并留存《物品出门条》第一联。

3.2 经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物品名称、数量、物品类别、出门事由信息的准确性及合宜性进行审核。不符合准确性及合宜性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物品的出入进行检查,办公区的物品外出由审核批准,与生产有关的物品由车间负责人进行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后方可将相关物品带出公司。

3.4 当班保安员需要做好严格检查,所携带物品必须与《物品出门条》的填写内容相符,才可放行。

3.5 针对贵重物品及发货《车辆放行单》的外出,保安人员必须要保存相关材料,并交回公司(具体按照之前的方案执行)。

4.管理规定

4.1公司范围内各类资产出门,经办人须填写信息完整的《物品出门条》。

4.2《物品出门条》签字、审批基本步骤:

当班安全员检查确认所携带物品与《物品出门条》上所注明信息一致,予以放行。 经办人完整填写部门、物品名称、数量、物品类别等相关信息。 根据物品所属部门分别由行政部负责人(办公区物品)或生产部负责人(生产相关物品)签字确认。

4.3保安员发现所携带物品与《物品出门条》上所注明的信息不相符(物品名称、数量等)或者《物品出门条》填写、审批不规范时,有权不予放行,其物品予以扣留。 5.处罚规定

发现违犯本制度的行为,给予当事人每次20元的处罚。 本规定从20xx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天然气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讯管理,保证公司通信畅通,业务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手机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各部门手机、手机卡发放、监督检查、维护、回收等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须设专职或兼职手机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手机管理工作。

第二节 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四条 凡公司正式职员均可申请手机与手机卡。

第五条 公司销售系统的手机、手机号与各销售区域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定的非销售系统岗位号码与岗位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

第六条 凡已申请公司手机号码的人员进行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公司号码。

第七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之日起由个人保管,若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汇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并由本人负责相关费用。

第八条 如发现本人公司手机、手机卡私自交于他人使用,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九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在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机,并设置呼叫转接,同时通知公司。

第十条 如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接通且影响工作者,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一条 使用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人员,离职时需办理公司手机、手机卡交接手续,若出现损坏或欠费的由本人照价赔偿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二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使用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如超出话费补贴标准,超出部分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相互绑定,不可机卡分离使用,如违规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罚单,每月进行统计提交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扣除话费补助。

第三节 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如需申请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于每月25日前

统一进行申请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十七条 手机卡申请流程

(说明:审批层级空缺时须向上一层级递交)

第四节 手机话费补贴

第十八条 话费补贴为 每人200元/月。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所有公司手机的话费补贴由本单位/部门承担。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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