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0篇】

时间:2023-06-08 17:05:08 | 来源:语文通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有关部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下内容是虎知道为您带来的10篇《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一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专业技术人才,适应企业发展需求,加强特殊工种的专业培训管理,特规定如下:

1、凡在公司内从事电器、焊接、锅炉操作、水处理、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行车操作、液氨充装等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不经特种专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实习时必须有具备特种专业资格的师傅现场监护,否则不得上岗。

3、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要在安环处备案,以便证书到期后及时换证和复培。

4、准备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要向安环处提交培训申请,由公司同意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取证。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第四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各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油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一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油库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油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条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制度。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条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油库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三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油库领导批准。

第四条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油库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六条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油库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油库的有关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三

1.0目的

为了贯彻中国政府关于计量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顺利开展xx公司装置现场压力表的检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xx公司生产装置以及仪表车间关于压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说明

本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压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阐明压力表检验的周期及相关要求。压力表周期检定的任务单将由SAP系统创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压力表特指无信号远传功能的就地压力指示仪表,不包括电子压力变送器以及标准精密压力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0.1~1000MPa用于液体、气体、蒸汽压力,以及真空测量的弹性敏感元件压力表。

本文件中关于压力表检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参照本地区同类企业管理经验,并针对赛科实际情况制定或建议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中国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业法规制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修订完成,同时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将随之更改。

4.0职责

1、压力容器、锅炉、配管、工业管道等设备上的压力表巡检、拆装,以及短丝、接头、阀件、缓冲管、弯管的更换或堵漏由各生产装置负责;

2、需要动火焊接的。可委托检修单位施工;

3、需要校验的压力表送仪表维修车间;

4、压力表备件及安装材料由仓库提供;

5、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6、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7、压力表检定设施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筹备并管理;

8、仪表维修车间计量员对口强制检定工作,建立台帐和检修档案,与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保持联系,落实相关的各项事务。

5.0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5、xx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石油化工设备检维修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13、JJF1033—20xx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14、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15、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6、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6.0强制检验压力表统计原则

根据xx技术监督局出版的《强制检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压力表需要强制检验:

1、锅炉主气罐和给水部位的压力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测量

3、汽轮机、发电机油压测量

4、带报警装置压力测量

5、密封增压容器的压力测量

6、有毒、有害、腐蚀性严重的介质压力测量

各装置在统计强制检定压力表目录时参照附表。

7.0压力表检定周期

1、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压力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它压力表作为非强制检定处理,周期由赛科生产装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2、压力表检定周期一般应参照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真空压力表和真空表》执行

3、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强制检定压力表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4、压力容器本体、锅炉本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5、工业管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一年;

6、其它压力表建议作首次检定,或检定周期与装置检修同步;

8.0压力表检定项目

普通压力表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零位检查,误差及精度检查,指针偏转平稳性检查;真空表按当地大气压90%以上疏空度进行耐压检定;禁油压力表应进行无油脂检查;电接点压力表应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大于20MΩ。具体检定步骤见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检定合格证应妥善粘贴或悬挂,维持一个校验周期。

9.0压力表操作线及警戒线设置

1、下警线为绿色,上警线为红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调式两种形式;

3、操作线和警戒线参数由生产装置技术人员提供清单并负责预置。

10.0压力表巡回检查项目

是否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出现铅封损坏的情况;

量程与其检测的压力范围是否匹配;

是否出现指示失灵、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的现象;

是否出现刻度不清,或表盘玻璃破裂的情况;

1、是否出现指针断裂或外壳隔离阀腐蚀严重的情况;

2、压力表与管道间装设的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是否不清或锁紧装置是否损坏。

11.0压力计量标准的建立

1、压力表最高计量标准,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向xx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核。

2、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3、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4、按照规定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JJF1033—20xx附录B),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JJF1033—20xx附录C;

5、检定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6、配备至少二名持压力表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四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三、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四、职责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考核和发证有安监部门负责。

2、企业安全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危险物品作业;

11、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七、培训

1、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区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培训。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手续。

八、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所有单位报镇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对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章培训 篇五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六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2、凡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在新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本单位新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取证手续。

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和台帐,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组织或督促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办理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期未进行复审的`不得上岗操作。

5、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学习的内容包括: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特种设备业务知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分析、故障排查处理,故障应急处置技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等;安全教育分为班组教育、车间教育和厂级教育,班组教育每月应安排业务知识学习一次,教育学习记录应存入档案。

6、及时安排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等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学习考核记录存入档案。

7、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奖惩制度,经常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情况的检查,每年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工作表现的考核奖惩,考核意见存入档案。

8、按规定定期配发特种设备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改善特种设备操作条件,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队伍。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七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章考核发证 篇八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九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十

1.目的

为使厂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业内容、方式及频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适用范围

xxxxxxx有限公司

3.名词定义: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与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整理的10篇《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