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论文优秀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5篇《保险制度论文》,可以帮助到您,就是虎知道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一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加快教学改革步伐,增加实践性教学内容,突破传统单一的课堂灌输式教学方法,建立完善的知识体系,跨学科交叉教学,对深化高校的课程改革、变革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保险学;教学改革
一、引言
作为金融创新发展模式之一的互联网金融系统是依托互联网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以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及移动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形态进行有机结合的结果。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融通方式角度来看,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以及互联网保险。在我国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保险只有不到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但就在这期间,互联网保险已经深入人心。1997年,中国保险业划时代的开出首张电子保单,开启了互联网的大门,但彼时的互联网只是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服务载体及业务销售渠道,直至有互联网金融元年之称的2013年,互联网保险才作为金融创新的模式之一得到真正提速。2013年11月6日,由“三马”(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腾讯董事会主席马化腾、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共同投资成立了中国首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成立的首家互联网保险经营公司,更是全球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2015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并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四类,分别为保险中介自建网络平台、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截至目前,我国专业从事互联网保险的公司的数量已达5家,分别是泰康在线、众安保险、易安保险、百安保险以及安心保险。保险学(Insurance)是专门研究与保险及其活动规律有关的社会科学。与其他学科相比,保险学的课程教学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除具有明显的理论性外还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和时代性特征。据相关统计数据,以众安保险为例,其有近40%的员工是来自于互联网行业,其主营业务为互联网保险销售,并不在各地设立经营实体,所有产品的销售和理赔均直接通过互联网完成。互联网金融时代保险行业的这些新特点就对传统的保险学教学课堂教学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时代所需要的人才应当是高素质、宽基础、懂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应用型人才。这要求我国高等学校保险学课程改革与教师培养应当适应经济市场的变化,紧跟时代步伐,适时创新教学理念,加快推进教学改革进程,合理增加相关实践性教学内容,逐步改善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结合慕课、网络课堂、翻转课堂等前沿性多媒体教学工具的应用,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将课堂教学与保险相关实例相结合,着力培养既有保险学理论基础,同时熟悉互联网保险市场环境和相关政策,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二、保险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来看,各学校对于保险学专业学生的日常教学大多数采用的是传统教学模式,即“老师讲解,学生听记”,授课过程更多的表现为采用照本宣科的方式讲授,以教材为基础,引导学生按部就班地学习相关保险原理、产品构成等基础知识。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不仅使得造成学生课堂上不能有效参与教学,更使得教学效果的实现大打折扣。而近来学界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就教学工具提出相关创新型试验和改进,如在教学过程中借助相关高科技电子设备进行授课等。不可置否的是现代化教学设备虽然为教学过程带来了一定新颖和便捷,但始终未触及到教学方式发生质的转变,应试性、灌输式教学手段应用的普遍性仍难以撼动。
(二)学科交叉程度弱
当下,我国的保险学课程内容多局限于狭义范畴内的保险领域,在专业课的设置上,也仅仅是结合了人身保险、财产与责任保险等课程,难以与其他学科形成交叉教学。实际上,保险学是一门极具实用性的社会学科,它所触及和适用的领域远不止于其概念本身,证券学、银行学、统计学、法学、医学等学科均与之有所交叉,而在当今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甚至已经涉及到了电子商务等课程之中。反观我国高校的保险学教学实践,一方面保险学的教材内容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保险学教师自身的知识面、授课能力也都有待提升。
(三)内容缺乏实践性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险种层出不穷,创新不断,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及规章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基于保险学自身的实践性及应用性,先进国家的保险专业教学越来越注重和强调实践环节,普遍采用模拟保险实际案例的教学方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哈佛商学院的保险案例模拟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重塑与讲解,在加强学生对保险学原理及基本理论学习的同时,更进一步帮助学生培养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学教材更新速度落后于保险实践且教学内容也无法跟上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对保险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结合实践,培养应用型人才
受制于课时数量、教师教学能力及社会资源等诸多原因,保险学教学与相关实务严重脱节,并存在忽视对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和拔高。互联网金融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要求各高校保险专业尽快培养出既拥有丰富、深厚的保险理论功底,又能灵活运用保险知识应对保险相关实务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笔者认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教学方法改进需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充分发挥学校所在地的人脉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邀请保险资深人士来校开展保险实务专题系列讲座,介绍业界最新的保险品种、产品服务内容、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产品等,可以让学生深切感受到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应对的困难和处理的问题,使得学生能够发挥长处并知其不足,合理规划未来的工作发展方向及择业做好充分准备。如笔者所在的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就曾经聘请了蚌埠医学院的医学教授为保险医学这门课进行授课,由于针对性强,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受到了学生们的一致好评。其次,合理配置实践性课程内容。在保险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引入相关实践性教学内容,并为学生进入保险公司实习创造相应机会,使学生通过实践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劣势。鼓励学生参加保险行业相关从业考试,如保险从业资格证和精算师资格证的考试等,以参加考试为途径,促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加以强化和巩固。
(二)寻求“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
因保险学传统教学观念根深蒂固,单一且枯燥的说教式、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盛行,实务型、案例型、研讨式、模拟式的教学形式难得一见。这种被动式的教学方式严重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笔者认为,通过对传统的理论教学适当融入案例教学的方法,往往能够使得教学目标的实现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融入案例教学有益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较多学生反映保险学的教材内容难以理解,只是单纯的进行理论学习,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益处不大,因此导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明显不足。先进国家的保险学教学方式表明,在相关知识点的讲解过程中适当引入保险典型案例能使学生认识到保险对于人们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力,并且可以让学生在感触保险社会作用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的学习方法,告别对书本的陌生感进而激发学习兴趣。其次,案例的融入能够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牢固掌握。事实上,对于学生来说,保险学教材中的相关专业术语及保险理论确实晦涩难懂,不少学生是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来应付考试,一旦需要在事务中运用所学相关知识,就感觉其举步维艰,而案例教学的融入则能使学生将所学的保险专业知识与保险实务紧密结合,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注重跨学科交叉教学,促进知识体系的完善
首先,需注重相关学科的建设。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不应只局限于保险相关知识的讲解与传授,应适度将证券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融入到日常保险经营中。为此,可以借鉴国外很多高校跨学科选课的方式,鼓励学生在大一、大二的基础性教育阶段,多选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写作、数学等学科。到了高年级再进入到比较精专的保险领域。同时要加强法学和写作等学科的基础教育,加大数学课程的安排,为学生向保险精算方向发展打好基础。在制定保险专业学生培养计划时,学校应同时注重其他学科的建设,如财务管理、固定收益证券、寿险精算、电子商务等课程应与保险学的结合授课,此举能使学生形成一套架构完整的学科体系,提升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并拓宽眼界,真正培养出社会急需的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其次,应鼓励学生多参与保险实训。在实际教学中,学校应加大与相关保险机构的合作力度,建立教学实验基地,组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如在保险公司相关岗位实习、在实验中心上机操作、保险事故现场考察、聘请业界专业人员来校讲座等。四、结语互联网金融时代保险学科的创新和改革,是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保险学在学科建设、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对深化高校的课程改革、变革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有重大的意义。
关于保险制度论文 篇二
【摘要】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最重要的社会趋势之一,为了应对危机德、日、韩等国纷纷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以这些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保险对象、基金筹集、待遇给付、运营管理、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分析,给出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护理保险
社会、经济和科学的进步,使得人类平均寿命不断提高,老龄化进程日渐加快,进而导致医疗和护理方面的危机,尤其是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为此,德、日、韩等国纷纷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减轻老年人的医疗护理负担。20xx年7月,我国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5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在今后会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虽然该意见仅仅是一个政策性框架,但是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这一试点阶段,本文通过综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国家的情况,希望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
根据联合国的《世界人口老龄化报告》、《世界人口展望:20xx年修订版》指出了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和趋势,预测未来老龄人口数量将从9.01亿增长到14亿,占比从20xx年的12.3%到20xx年的16.5%。预计到21世纪中叶,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20%,人口老龄化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社会趋势之一。同样的情况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20xx年统计数据表明,德国总人口8184.4万人中,其中60岁以上人口已达1668万人,占人口比重是20.6%,人口年龄结构趋于严重老龄化。OECD数据显示德国在1950年老龄化率只为9.7%,20xx年一跃而上为16.5%,20xx年上升为20.7%,预测到20xx年之后将超过30%。与我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东亚社会结构的日本和韩国老龄现象也问题凸显。1970年在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7.1%,而到1994年比例就翻了一倍。在20xx年老年人人口增长速率达到30.5%,并将持续增长。同样,韩国的老龄化比例也在高速增长。1990年,韩国总人口中老龄化人群的比例不超过5.1%,到了20xx年,这个比例已经达到了11%,预计到20xx年韩国的老龄人口将达到20.8%。
(二)家庭小型化
随着各国人口出身率的下降,人们生活工作方式以及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改变,使得家庭结构缩小,护理功能弱化。德国家庭的户数在增加,但平均每个家庭的规模却在缩小。到20xx年,德国家庭的总数已从1991年的3525.6万户,增加到20xx年的4065.6万户,增加了540万户,与1991年相比增加了15.3%。但人口总数在这21年间仅仅增加了172万人,由此造成德国家庭规模的日益缩小,已从1991年的平均每个家庭2.27人,减少到20xx年的2.01人,进而导致老人与子女同住比例的下降,独居老人或与配偶同住的比例上升。对于日本、韩国这种以传统家庭观念为核心的国家,也逐渐出现家庭护理功能的减弱。根据韩国统计厅相关数据表明,20xx年老年人独居家庭为102.1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数的6%,预计到20xx年,老年人独居户数达到233.8万户,占到11.8%,随着老年人独居人数的增加,一方面使得老人的身心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另一方面会加重社会的经济负担。在日本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在1972年到1995年的22年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独自居住或仅与配偶同住的比例由19%增长到41%。此外,伴随着照顾老人的长期化和重度化,出现了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现象,社会上也经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进一步造成家庭破裂。
(三)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负担过重
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和慢性病人群的扩大,使得老年人的医疗护理费用居高不下。德国的护理费用日益增加,一般老人院每月护理费用在4000-8000马克,全护理老人所需的费用在10000马克甚至数万马克。在日本伴随着护理服务使用人数的增加,护理服务给付费用也逐年上升。20xx年护理保险费支出为3.6万亿日元,20xx年已经上升到6.4万亿日元。根据厚生劳动省预测,20xx年给付额将达12兆日元,20xx年将达19兆日元。由于日本护理保险资金的45%需要靠政府承担,急剧增长的护理保险给付额加重了政府的护理保险财政负担。韩国如出一辙,20xx年65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为193,551亿韩元,是20xx年的3.2倍。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占全部医疗费用的比重也由20xx年的24.4%增加到20xx年的35.5%。老年人每年的人均医疗费用到20xx年为3,223千韩元,是韩国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多,加重了个人和政府的负担。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内容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社会趋势,德、日、韩积极引入长期护理保险,下面本文会从保险对象、资金来源、待遇给付、基金运营管理和法规政策几方面介绍各国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保险对象
德国规定,凡是18周岁以上的国民,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因此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基本形成了全民覆盖。依据普遍化原则,韩国同样也采取全民参保的制度,只要参与健康保险就要纳入到长期疗养保险中,20xx年覆盖率达到99.75%。而日本在参保对象方面,要求40岁以上国民都要参加介护保险,其中65岁及以上的国民为第一号保险者,这部分人群年龄偏大,护理需求量较大;4065岁的人群为第二号保险者,相对需求量较小。
(二)资金来源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融资制度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并启动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必须加入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而高收入者则可有权选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或购买强制性商业保险。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费通过法律统一规定按雇员工资总收入的1.7%进行强制性征收,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xx年该费率由工资的1.7%提高到1.95%。德国的长期护理险融资制度同时考虑到转移支付的制度。首先,保费支出为雇员总收入的固定比例,保费支出的绝对金额将随收入增加而增加,而受益水平却与保费支出规模无关,因而将产生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进行财富转移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其次,没有收入的家庭和失业人员将被免费投保。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采用现收现付制,财政来源包括向被保险者征收的保险费和公共税收。其中,65岁及以上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17%,4065岁的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33%。剩余的50%中包括中央政府负担的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2.5%。此外,国家负担5%作为调整金,用来调整各地区老年人数量不同和收入差别造成的差异。这样看来护理保险承担了总护理费用的90%,剩余的10%则由护理服务的使用者支付。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费用也是由保险费、政府支援、个人支付等三部分构成的。其中,韩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费被纳入到国民健康保险的范围内,在健康保险费的基础上加收,保险费率从20xx年的4.05%开始变到20xx年的6.55%。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适用对象与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一致,分为职工参保者和社区参保,所有两者均适用健康保险费的征收体系。
(三)待遇给付
对于有护理需求的被保险人,德国会根据护理时间和护理频率对申请人群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审核划归之后会对非正式家庭的受护人支付现金、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一般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也有金额上限,专业家庭护理机构一级护理为426美元,二级护理为1023美元,三级护理为1591美元。日本在待遇给付方面,先由被保险人申请,之后要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体检等两次认定,最后将符合条件者划入到长期护理的七个等级,依据等级支付,但每过半年就要重新审查,情况好转者可退出被保范围,节省医疗护理资源。在给付方式上,日本主要通过直接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设施来作为保险的给付,基本没有现金支付。韩国具体的形式是,根据老人身心功能状态受损程度将其分为最重症、重症、中度重症三个等级,再对应不同的给付类型,包括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其中,居家护理又包括日间照料、上门洗澡、上门照护等6种服务。
(四)基金运营管理
德国初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险的模式,之后通过引入带有市场竞争的商业护理保险模式,刺激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付款方与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基金成本,使其在预算控制范围内。除此之外,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也存在着市场竞争,这意味着可以增强基金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性。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具体交由市町村及特区负责,内容包括保险费征收、保险给付、护理认定等。韩国则考虑到地区经济和医疗护理服务的差异,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是由高层次统筹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
(五)法规政策
德国于1994年颁布《长期护理保险案》,实施强制性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障,20xx、20xx年先后通过立法促使服务供应商提高质量,保证其制度设计。20xx年日本开始实施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今为止该项政策已运行了十余年,经过前前后后四次大的调整和改革,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护理体系。而韩国与之前两国相比,此项法规出台较晚,20xx年韩国国会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但其实施的效果还是有目共睹的。
三、对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的启示
随着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居高等困境越发凸显,为此我国开启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前面对国外长期护理保险背景和现状的分析,对我国今后发展有所启示。
(一)尽快出台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
长期护理保险的平稳运行,有赖于以法律的形式将各项政策措施加以确定,并依法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运行的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要想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先行试点之外,也要考虑有关其法规政策的制订。
(二)政府找准定位,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还是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运营,政府都必须在其中找准位置,建立规则,将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串联起来,明确自身引导者、监督者和支持者的身份,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给予财政支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三)制订相应地筹资和支付机制
在借鉴别国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国情,建立相应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和支付标准。对于筹资机制,应该考虑个人的社会平均收入、企业的实际利润、国家的财政情况以及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因素来制定缴费比例。而在保险支付方面,应该以实物和服务为主,现金为辅。
(四)实行护理服务等级鉴定制度
对于被保险人申请护理服务,要进行严格地认定和等级鉴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符合规定的人员,也要大致按照重度、中度、轻度三层给予相应的护理服务和护理时长。此外,也要考虑到我国经济、人口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部分偏远地区可以允许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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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三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风险防控、损失赔付、担保增信、金融中介等功能,是世界公认的支持农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农产品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目前农业保险正处于井喷式发展的酝酿阶段,如何有效支持和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当前,“互联网+”与保险业融合发展已成为一个主要发展方向。实践表明,“互联网+”为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营销创新和管理创新三个方面提供新的理念和路径,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有效鼓励和引导“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需正确认识“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发展特征,系统理清“互联网+”农业保险内在逻辑,合理制定发展政策,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农业保险的优势,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互联网+”农业保险创新的重要意义
要有效促进我国“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首先需认清我国传统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痛点”,才能对症下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分散的生产方式增加了保险的经营难度。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小农户为主,生产利润较低,农户投保意愿很弱。在投保农户中,许多只将容易受灾的地块投保,甚至骗保、骗赔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容易造成保险企业亏损。二是多样的自然条件降低了保险的运营效率。我国农业生产地域分布广泛、类型多样,保险公司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现场勘查,导致运营成本大幅增加,制约了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三是粗放的经营模式影响了保险的保障效果。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保险机构的利润主要源于国家补贴,保费厘定宽泛、产品服务单一、经营管理粗放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保障效果。四是落后的保险理念制约了保险的发展空间。现阶段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经济补偿方面,保险的担保增信、金融中介等功能尚未受到重视,保险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对各方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其原因均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无法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不能及时获取所需的保险服务。利用传统手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成本很高,而“互联网+”为应对该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
“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实践与启示
“互联网+”产品创新:指数保险
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风险因素(如天气、市场价格等)对投保标的(如产量、预期价格等)的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对应一个损益值,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投保标的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
例如,某公司通过对特定小麦品种生长条件及相关地区气候的大数据分析,研发了小麦干旱指数保险。条款约定:将当年3月11日至4月30日期间日降雨量的累计值,记为干旱指数。当干旱指数≤5毫米时,每亩赔付公式为(35毫米-干旱指数)×3.5元/亩;当5毫米<干旱指数≤15毫米时,每亩赔付公式为(35毫米-干旱指数)×3元/亩;当15毫米<干旱指数≤35毫米时,每亩赔付公式为(35毫米-干旱指数)×2.5元/亩;当干旱指数≥35毫米时,不赔付。
再如,某公司通过对当地农业部门发布的前3年南瓜平均地头收购价的研究,开发了南瓜价格指数保险。条款约定:从南瓜成熟采摘开始到结束,是一个保险的责任期。在此期间,价格以当地农业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农户的投保价格为420元/亩,投保基准价1.4元/公斤,赔付上限为4200元/亩。当市场平均售价低于1.4元/公斤时,每亩赔付公式为:平均亩产量×(1.4元-市场平均售价)≤4200元。当市场平均售价等于或高于1.4元/公斤时,不赔。
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指数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标准化。同一风险区划内的投保人以相同费率投保,能否赔款以及赔款多少取决于实际指数与约定指数的偏差,而实际指数又依据独立部门(如气象、农业等部门)的数据,与个别投保人标的无关,因此同一风险区划内的所有投保人可按相同的标准获得赔款。指数保险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赔款与个别投保人产量无关,可以有效解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二是承保不需考虑投保人差异,查勘、定损和理赔不需要复杂技术,管理成本低;三是保险产品容易实现在线销售;四是标准化合同容易实现二级市场流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农业风险。
“互联网+”营销创新:保险产品组合销售
保险产品组合销售是指借助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生产管理、信息服务等平台或系统获取的数据,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精算、管控,形成由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构成的保险解决方案,实现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整体控制,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收益。
例如,某有机生态农庄计划采取互联网众筹的方式组织生产。为消除顾客对自己的诚信疑虑,决定为顾客的每份预付款都购买诚信履约保障保险。有机农庄与保险公司约定,选取一家银行作为资金代管方,全部资金收支均通过该银行完成。同时,有机农庄需要具备完善的生产管理、物流配送等信息系统,并对保险机构开放数据,以确保有机农庄按规程组织生产经营,并在风险发生时切实履行减损义务。
有机农庄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众筹、团购等信息,顾客将预付款通过资金支付系统打入指定账户,并自动获得一份由保险机构提供的诚信履约保障保险,一旦有机农庄不能履约供货,顾客损失由保险机构承担。银行负责按保险机构和有机农庄的约定,按期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向有机农庄支付生产成本和利润。
众筹完成后,有机农庄按需求开始组织生产。产前:保险机构为有机农庄采购的种子、有机肥料等农资提供质量保证保险,承担因农资质量不符合有机种植要求而造成的损失;为有机农庄的大棚、温湿度控制等设备提供意外损坏保险,承担因设施在生产期间意外损毁而造成的损失。产中:保险机构为有机农庄提供作物病虫害保险,承担因大面积病虫害爆发而造成的损失;提供气象灾害保险,承担因大风、冰雹等极端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为有机农庄生产作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承担作业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
产品采收完成后,有机农庄负责向顾客配送产品。保险机构为有机农庄提供运输责任保险,承担运输途中因意外造成的产品损失;提供产品品质保证保险,承担产品配送途中因破损变质所造成的损失。
与传统农业保险营销方式相比,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最大特点是定制化。保险产品的营销,主要参照投保人生产经营所处的`场景,通过对各项风险因素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保障收益的目的。而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大小,主要依据相应信息系统实时的现场数据,保证了保险赔付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保险产品的适用场景与投保人所处的环境紧密相连,降低了农业商业保险的销售难度;二是实现了农业生产经营主要风险的综合管理和整体转移,显著提升了保险的保障效果;三是有效保证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预期收益,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增强了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四是有效保障优质农产品的信誉,降低了进入高端消费市场的门槛,提升了利润空间。
“互联网+”管理创新: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是指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遥感(RS)、无人机、植入式RFID、手持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在开展承保验标、查勘定损等业务时,快速、精准采集农业保险标的(如种植地块、养殖场等)的位置、面积(数量)、生长状态、受灾程度等数据,并通过3G/4G宽带无线网络发送至数据中心,为保费核算、出险理赔等提供准确的测算依据。
例如,某农户向保险机构购买粮食作物保险,对相应粮食作物在从出苗到成熟收获期间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依约提供经济补偿。
在承保验标方面,保险代理员携带移动终端,沿投保地块绕行一圈,精确、快捷采集地理位置信息,自动计算面积,并通过3G/4G无线宽带网络发送给保险机构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将采集的面积、位置、高低落差等信息与保单数据自动进行比对,快速发现是否存在夸大投保、重复投保等问题,确认后按约定条款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在查勘定损方面,保险机构首先通过卫星遥感数据,实现省级、县级尺度的灾害损失勘查,快速识别重灾区,为进一步的勘查调度提供指导。其次,利用无人机携带高清影像设备,对受灾严重的乡、镇、村的投保地块进行精确查勘,并通过3G/4G无线宽带网络发送给保险机构的定损中心,定损中心根据数据核定受灾损失。最后,对部分因叶面遮挡等原因造成定损存有争议的地块,由保险机构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通过移动终端将附带有GPS定位信息的影像数据传回定损中心,做进一步核灾损失。
与传统农业保险承保定损方式相比,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的最大特点是精准化。保费的测算,主要根据现场采集的各类数据,通过与地理信息系统等基础数据的比对确认,依据相应模型和标准进行测算。理赔的核定,主要依靠定损专家团根据远程采集的数据在定损中心完成,有效保证了保险理赔核定的客观、公正。
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提升了对投保标的信息采集的全面性,保险人可以更为准确地测算保费和出险损失。二是增强了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控制了重复投保、虚假投保、骗保等道德风险。三是大幅降低承保定损的专业难度,经营管理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四是显著压缩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时空距离,查勘、定损等环节的工作效率得以有效提升。
以上三方面的应用实例,反映出“互联网+”在农业保险不同环节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互联网+”方法、思维和技术在破解传统农业保险难题的有益实践,并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一是创新产品开发可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将关键风险要素的客观变化与赔付标准绑定,有效规避了人为的骗保、诈保等风险,降低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难度。二是创新营销模式可有效扩大发展空间。利用互联网思维开展保险营销,让银行、保险机构、农户等每个参与主体均通过积极的服务来获取收益,显著增强了各方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三是创新管理手段可显著减少运营成本。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有效压缩了保险机构与农户之间的时空距离,减少了运营成本,从而扩大了保险服务的覆盖面。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四
摘要:
随着《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出台,国内掀起一股“相互保险热”,各路资本纷纷涉足。本文分析了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互联网+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
一、相互保险
(一)何谓相互保险?
保监会2015年2月颁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给出了相互保险的定义: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合同聚集在一起,缴纳保险费形成互助基金,由互助基金对会员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或给付。相互保险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和交互保险社四种形式,其中最为成熟的是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最先起源于互助的形式,之后过渡到较为规范的股份制公司。但是在20世纪初,股份制公司盲目逐利,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也使公众对其失去了信心。在这种背景下,相互保险公司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模式逐渐赢得社会青睐,众多大型保险公司纷纷从股份制向相互化转变①。虽然二战之后出现了式微的趋势,相互保险公司仍在世界保险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即便在去相互化浪潮盛行的20世纪90年代,1997年的一份数据显示:美、日、德、英、法五大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几乎占据半壁江山,世界前十大保险公司中有六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其规模、影响力可见一斑。2014年,相互保险为全球保险市场贡献27%的保费收入,服务于9.2亿人群。
相比于股份制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出资性质不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出资属于权益资本,用以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出资者出于投资目的,成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投票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此外,出资者严禁抽逃资本金。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出资者同时具有公司所有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出资以保费收入的形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当保险合同结束时,出资者和相互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和所有者关系同时解除。
2、经营目的不同。公司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份制保险公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通过承保、经营风险获取收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相互保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些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个人以互帮互助为目的共同发起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3、投保人地位不同。在股份制保险公司,投保人只是公司的客户,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请求权,负有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在相互保险公司,投保人不仅是公司的客户,享受保险保障,同时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和盈余分配。
(二)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由于法律和监管缺失等原因,相互保险在我国一直都是新鲜事物。目前国内仅有一家试点相互保险公司——2005年成立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及2013年在宁波慈溪成立的两家农村互助保险社。
不过,随着2015年《试行办法》的出台,全国引发了一场“相互保险热”,众多上市企业纷纷开始涉足,申请成立相互保险公司。2015年2月—2015年11月,保监会共收到23个相互保险申报项目。但是由于监管体系不到位,至今尚无获批案例。这些相互保险申报项目,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四类:
1、基于互联网的众保模式②。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联盟等。抗癌公社的模式类似于众筹——注册会员时,不预收任何会费。在某位会员确定发生疾病时,由平台的所有成员出资,为其众筹得到一定额度的治疗费用。e互助和夸克联盟则代表着另外一种模式——注册会员时,需要向个人账户进行充值,形成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会员发生疾病之后的治疗费用,将直接从其他会员的个人账户扣除。两种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募集资金的时间不同。
这些众保平台基于公益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手机APP开展业务,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青睐。截至目前,三大众保平台的会员总数已经超过了100万人,如表1所示。《试行办法》出台之后,有些平台努力申请保监会的相互保险牌照,扩大业务范围;有些则希望延续众筹的模式,规避有关部门监管,获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2、基于特定人群的相互保险。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天津公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由南开大学天津校友会发起成立,创始会员(发起人)1000名,初始资本金1亿元,旨在为校友提供健康保障。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储蓄型养老保险等。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基于会员之间的情感因素开展业务,目标人群具有类似的保险需求和保费承受能力,并且通过彼此之间的信任对风险加以控制,达到互帮互助的目的。如果能够顺利获得牌照,将会对各高校、公司、企业起到带头作用。
3、基于特定险种的相互保险。这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筹办,旨在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技术成熟之后将业务拓宽到会计师、公司高管等职业。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家,保险代理人325.29万人,责任保险市场巨大。然而,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无法满足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需求。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从自己最擅长、最熟悉的领域出发,借助互助的优势,将保险引入到传统保险公司难以涉及的领域,挖掘潜在的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4、上市公司参与的相互保险。典型代表是由博晖创新、腾邦国际等4家创业板公司拟成立的相互寿险公司。这些上市公司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希望能够完善产业链,与自身主营业务产生协同效应。例如,博晖创新主要经营医药,与健康险密切相关;腾邦国际主打旅游,对旅游意外险存在大量需求。这些上市公司希望相互保险能够为主营业务带来更多黏性客户,拓宽产业链,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三)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相互保险在我国虽是新生事物,却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拥有适合相互保险发展的良好土壤,具体体现在:
1、行业形象。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注重成员的切实保障,每一位会员的利益与整个组织的利益高度一致,有助于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改善行业形象,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
2、集体文化。相互保险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扶危济困”等思想,可以与传统文化无缝对接。在集体文化土壤之下,消费者易于接受、认可相互保险,并产生用户黏性。
3、政策支持。2014年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了“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2015年出台的《试行办法》,将相互保险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为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足以反映政府层面对相互保险的支持和期待。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
(一)“互联网+相互保险”优势分析
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互助社都专注于农业保险领域,与互联网几乎没有关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相互保险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夸客联盟、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便体现出“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思想。
在移动互联时代,互联网为相互保险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沃土。基于互联网的相互保险,优势主要表现在“多、快、好、省”四方面:
“多”是指利用互联网,相互保险可以快速发展海量会员。互联网可以突破人群和地域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集聚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人群。夸克联盟上线一个月,就吸引了十几万会员加入,很容易就可以突破保监会规定的不少于500个发起会员的要求。此外,海量会员可以更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分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快”是指互联网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出资、赔付、分红等信息,及时通知给每位会员,并且将资金快速归结到位,及时理赔,解决理赔慢、理赔难的问题。同样,每位会员可以及时了解到其他成员的出资、赔偿情况,实现有效监督。
“好”是指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能使会员受到切实保障。互联网平台可以保证信息和资金的透明度,合理有效地披露信息,方便会员参与管理和决策。更重要的是,会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互动交流,建立线上联系,参与产品设计、研发、体验等环节,优化客户体验。而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能够有效挖掘会员的保险需求,创新运营模式,为会员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省”是指互联网营销能够使相互保险突破地理限制,摆脱传统保险营销的人海战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沟通、交易、信任成本,以更少的投入服务更多的人群,使运营成本降低40%甚至更多。而相互保险不考虑利润因素,巨大的价格优势可以使互联网营销更具吸引力,迅速占领市场。两者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受益的将是投保人。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潜在风险
1、资金实力。相互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募资能力弱。当极端事件发生时,由于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赔付准备金很有可能会被击穿,这正是二战之后相互保险公司去相互化浪潮兴起的重要原因。互联网的出现仍然没能解决这一问题,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甚至放大了这一问题。会员确认患病后,才向其他会员募集资金,如果发生极端事件,患病人数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时,这些平台的持续经营将会面临严峻挑战。
2、管理能力。保险在定价、承保、理赔、投资等方面专业性很强:定价方面需要依据生命表或其他经验数据,利用精算技术完成;承保方面需要对个体风险进行综合评测,履行必要的核保手续;理赔方面需要专业的事故调查、查勘理赔和核赔;投资方面需要做到资产负债匹配,维持偿付能力。相互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或人才,可能会出现错误承保和理赔、偿付能力不足、投资失败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道德风险。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相互保险的道德风险。一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带病投保、虚假赔案、不按契约补足保费等情况发生概率很高,众保平台在承保、理赔等方面压力很大。二是众保平台自身的道德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存疑,卷款跑路的风险仍然存在。
三、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
为了防范“互联网+相互保险”的风险,我们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建立新型互联网互助平台(下称“互助平台”),结合商业保险在查勘定损、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巨大优势。
(一)加大对社交关系的利用
现有的互联网众保平台对社交关系利用不足,会员之间不存在现实生活中的情感联系,难以控制个体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铤而走险伪造证明材料,向众保平台骗取保险金,危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影响众保平台的偿付能力。
新型互助平台应重视客户之间线下的社交关系,以小组形式聚集现实生活中的熟人,建立保险互助关系。已有成员可以通过网络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新加入的人员则需要前期成员的同意。小组成员之间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沟通、交流,维持平台的高频互动。
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拥有同质风险,保险需求与保费承受能力也较为相似。每个小组内风险互助,收益共享(有效的激励机制),客户会自行选择风险更小的客户纳入小组而剔除高风险的客户,实现自我核保,降低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社交网络的现实特性,也使投保人对自己的行为更加约束——欺骗亲友造成的声誉损失,可以有效增加投保人的欺骗成本,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投保人发生小额损失时也不好意思让亲友代为承担。这些因素都使互助平台遭遇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当然,道德风险的外部控制也是必不可少,对存在恶意骗保、不履行合同义务、危害小组其他成员的客户加以约束或者惩罚,甚至强制清退。(二)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
相互保险应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协同发展,规避自身在管理能力上的不足,发挥商业保险在资金实力、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不过,商业保险公司在传统业务上已经形成难以比拟的竞争力,采用现有产品争抢现有业务也不是“互联网+”的强项,所以新型互助平台应将业务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领域:一是创新险种,扩大保障范围;二是保障传统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之下、限额之上这些无法覆盖的部分,增加保障层次。避免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冲突,是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新型互助平台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产品开发。互助平台产品开发能力不足,同时缺乏经验数据,无法与传统保险公司在产品上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新型互助平台应该将运营重点放在客户服务上。而保障范围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免赔额部分,也使得互助平台不需要重新设计新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现有产品的比价服务或许是更好的选择。随着互助平台的不断成熟,当会员出现差异化保险需求时,互助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合作,为客户个性化定制保险产品。
2、偿付能力。为了维持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每位成员所交的保费会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传统保费,用以覆盖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经营、赔付等方面的费用,另一部分则进入共享资金池。发生索赔额度较小的保险事故时,从共享资金池中直接予以赔付;小额索赔过多或发生大额索赔导致资金池赔穿时,则由保险公司介入完成后续赔付。资金池的管理类似于托管式保险基金,同时具备基金性和杠杆性,形成小额赔付互助分摊、大额赔付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共担模式。每年年底,如果小组里没有成员出险,共享资金池的结余会作为激励返还给所有成员;如果发生了索赔,每个成员获得的返还奖励相应降低。
将互助金额限制在商业保险的免赔额之下,可以控制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风险,其余风险则有效地转移给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不仅会介入到大额赔付中,也必然会为了控制风险介入到互助平台的管理运营之中,实现有效监督。
3、查勘理赔。发生小额索赔时,出险会员需要将证明材料在小组内公示,获得小组成员的同意之后,由共享资金池互助分摊。小组成员之间在现实生活中互相熟悉,虚假的证明材料也很容易被熟人发现。这种机制不仅对赔案实现了有效的审核,还节省了商业保险在处理小额索赔时的管理费用。发生大额索赔时,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理赔。商业保险公司的技术优势、对骗保等行为的敏感性,都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4、投资管理。从日本、美国的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来看,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为相互保险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有些甚至专门设立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负责相互保险组织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互助平台在投资、管理方面,加强与大型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可以解决缺技术、缺人才的问题,通过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5、客户资源。小额案件虽然损失不大,但是数量众多,客户对其存在补偿需求,因此是接触客户、维系客户的重要渠道。相互保险可以借助互助优势,将保险机制引入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小额案件。对同一风险,商业保险可以承担其中一部分风险,免赔额以下的小额损失则由相互保险承担。通过交叉销售的方式,实现在客户资源、风险数据上的合作,扩大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可保范围,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以车险为例,商业车险一般都会设有免赔额。另外,在车险奖惩系统NCD下,投保人为了获得下年度保费优惠,会选择自担小额损失不去索赔③,也相当于自愿承担了一个免赔额。但是小额损失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客户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为此,部分车商单独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小额损失维修服务。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有效介入小额案件的赔付,必将面临客户(尤其是低风险优质客户)的大量流失。利用相互保险对这些小额损失进行保障,不失为一种好的补偿机制。
另一方面,对于这种创新发展模式,需要警惕的是:相互保险如果脱离金融保险监管,有可能出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非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对保险业的声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试行办法》虽然填补了相互保险领域的监管空白,但主要体现的是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缺乏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配套细则。
因此,只有完善监管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各项监管配套细则,才能推动相互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统一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都没有改变保险的本质,对新型互助平台的监管也要与传统商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的产生。坚持创新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极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保险的业务经营方式,所以对新型互助平台要创新监管手段,采取适当灵活的监管标准。突出监管重点,严格规范互助平台发起人的经营行为,保证平台在经营、筹资、赔付等方面的透明度,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相互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互联网+”的浪潮下,“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可以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随着监管的逐渐完善,这种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和创新。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五
在谈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创新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互联网保险是什么?它与传统保险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互联网保险,是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而言的,实质上就是保险电子商务或者网络保险。具体点说,互联网保险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的,保险计划书的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主要区别于营销渠道上,至于产品上的拓展也只是量的变化,并没有质的飞跃。
我们知道,互联网保险在国外早就存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在我国,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保险的元年,虽然我国并非2013年才存在互联网保险,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只能算是新生事物。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功能上有所局限。网络保险主要功能一直局限于保险咨询、险种浏览、投保意向、网上投诉报案、简单调查市场需求、简单险种在线投保等。第二,缺乏线上互动。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网络销售方面,还处于最初的静态信息给予阶段,在客户服务方面,也仅仅处于服务信息提供阶段。第三,客户少。网络保险客户较少,目前网络保险市场人群细分明显,需要长期的市场人群培养。主要消费群体为80、90年代。第四,风险较大。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也值得关注,其潜在风险有两大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如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风险。二是信用层面,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投保人的信用可能难以甄别,而且投保人准确获知产品内涵的程度也可能受限。其实,无论保险在财富管理方面有何创新和突破,风险管理都应该作为其“安身立命之本”。也正是由于对风险的考量,进入2014年以来,多家保险机构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够规范,均被叫停。综合来看,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都有几方面表现。一是预期收益过高。二是风险提示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完善。三是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可持续性存在问题。四是消费者保护做得不够。
对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我也进行了粗略的调查和分析。
在我国,网络保险进入实务操作所需具备的物质条件还不成熟。一般来说,风险较大、投保人健康状况要求高、保险金额较大的标的要求做到现场查勘,这是在线核保不具备的,且我国还没有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通过数字签名在线签订的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对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有所阻碍。
同时,现有的网民结构和互联网的被动性不利于发展网络保险。据调查,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网民所占比例仅有6.87%。通常情况下,保单是被卖出去的,保单的销售是出于保险营销人员的动机而不是客户的动机,而互联网是一种被动的媒介,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它所开发的客户人群。
再者,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也是网络保险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我国目前的保险产品的种类不够丰富,而且,保险的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人们更容易相信熟人,希望他们解决疑问,而网络不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风险的评估、法律的不完善是保险在线发展的瓶颈。我国应该加强电子领域的立法,同时加强研究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
互联网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给了我们一些启示。我们将从原因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加速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近两年,保险的创新发端于互联网,手段上是经营成本、获取客户之争,其本质将走向“数据”的竞争。我将主要从市场、产品、沟通三个方面来谈谈互联网保险的创新。
面向新市场,是保险创新比较困难的地方,因此多数行家将创新的实现聚焦于产品本身如产品形态,容易忽略开拓新的蓝海。其实完全可以扩大产生风险标的的范围,从人身、财务扩大开来,比较“消费体验、情绪、感受”,甚至“人文关怀”、“投资损失”。持续大热的“航延险”、这两年上演的“赏月险”、“高温险”、“喝高险”、“奶粉险”即属此类,甚至游走于保险边缘的“延保”亦然。此类保险创新令人纠结之处,倒不是缺乏可用于评估定价的历史数据,而是很难界定到底是“创新”还是“噱头”、是保险还是赌博。两者一天使
一魔鬼,本是一体两面、一线之隔,如何拿捏尺度、说服监管,比市场开发更需要智慧。千万别学人保“雾霾险”,罚的还没赚得多!
产品是险种条款+费率,是保险计划、方案。在互联网语境下,保险产品的外延或可拓宽一些,包含交易、服务等客户接触相关的内容,比如要研究如何让客户舒服地接受的过程,也就是讲究“用户体验”。保险产品研发过程的创新,是几乎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注意到的地方。严格来说,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或者说:如何借助互联网,优化保险产品的创意和生产过程的创新,是最具挑战性之处。以往情况下多是市场部来做这事儿,一看历史销售数据,二做内部和外部的市调,三看考核和一堆KPI。这些办法到了互联网环境里颇感无力:保险是“卖”出去的,渠道本身的利益倾向占有相当大的影响权重,无法判断在保险的购买决策中,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到底起了多大作用。而基于互联网的保险营销,则需要把“各种中间渠道的影响”剥离出来、直接研究消费者。但保险产品形态复杂、语义艰涩,消费者几乎没有办法表述清楚自己的保险需求,传统的调研样本量、时效性都跟不上互联网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重新定义渠道:渠道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销售者,也担任了保险产品的直接需求提出者、创意者,甚至参与到研发和未来的市场利益分割中,即保险产品众筹。聚焦到保险公司自己,或可找到类似的保险产品研发路径:动员各行各业的数据和用户拥有者——也就是各类网上网下的垂直门户,弄一个保险产品的应用市场,让各种门类的垂直数据拥有者自己来提出风险对冲的需求和创意,其共享出来的数据,由保险公司利用其精算技术来评估、定价,形成商业化的保险产品后,由垂直门户们纵向、横向推广,并享受推广收益。
目前保险产品形态的创新,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投、被保险人关系。通过某种变通执法规避“无可保利益不能投保”的限制,把不相关的人拉进来,扩大目标人群。
2、将复合形态的保险责任分解开单独卖,用户选择余地变大,降低门槛。缩短有效期,再通过自动续保实现间接长期险。
3、交费年期灵活,最好弄个类似银行的归集功能。
4、第三方支付制度,可以间接验证,规避“代签名”的风险。
问卷游戏化和增值服务。信用数据可以大大简化各种繁琐步骤。在问卷中建立激励机制或者与财务管理、健康管理等融合起来,先弄点横向跨界的东西让客户满意,自然发展成忠实客户。
营销包装,这方面泰康和阳光的营销包装相对好,在简单易懂、亲和有趣、重点突出之间实现了平衡。
至于沟通上的创新,线上渠道的主要是那些应用平台,比如微博、微信此类东西。其实在互联网上,品牌的影响力非常重要,在陌生的环境下,消费者优先选择的只能是品牌,因此花心思、投资资源做品牌是基础。最值得注意的一点,线上毕竟不是实实在在的,除了各步骤全过程网络化之外,要有完善的客户咨询服务系统和线下服务系统,在客户需求由线上转入线下时,有部门负责承接,完成咨询后再回到线上进行记录与客户资料完善。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整理的5篇《保险制度论文》,能够帮助到您,是虎知道最开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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