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优秀9篇】

时间:2023-05-05 08:48:10 | 来源:语文通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后续审计活动,提高审计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计作出安排。

第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紧接下一页)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或者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外部专家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 外部专家可以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 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最高管理层是否存在 密切的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相关性;

(四)外部专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将为组织提供其他服务;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第十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 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和利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应当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补充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五条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可以按照评价准备、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三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挑选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准备

第七条 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评价活动的必要性;

(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

(三)评价活动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第八条 在决定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适当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价目的;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三)评价的依据;

(四)评价工作的主要方法;

(五)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六)评价人员的分工。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取得反映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详细了解外部审计所采用的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过程及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组织之间进行协调的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与外部审计机构就评价事项进行适当的沟通。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二)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四)外部审计机构的信誉;

(五)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外部审计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与内部审计活动的差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可以采用审核、观察、询问等常用方法,以及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的方法。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评价工作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做出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结论之前,应当征求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内部审计人员也可以就评价结论与被评价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完成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之后,应当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一)评价报告的名称;

(二)被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名称;

(三)评价目的;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五)评价结果;

(六)评价报告编制人员及编制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保证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内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外部审计对本组织开展审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的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相互参阅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 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 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内部审计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范围;

(四)内部审计标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实行集中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者委派制。

实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审计计划;

(二)人力资源;

(三)财务预算;

(四)组织协调;

(五)审计质量;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可以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章 部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五)内部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沟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适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www.huzhidao.com←好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审计报告;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方面: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四)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 发现;

(五)组织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辅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四)审计文书跟踪表;

(五)其他辅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五条 组织各管理层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对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管理层的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三章 绩效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

(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

(三)经营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四)研发、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效率;

(五)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及协调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六)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七)组织为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者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绩效审计的方法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数量分析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 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者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 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 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五)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管 理活动特定项目或者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通 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的方法;

(七)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数据包络分析法,即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为工具,应用数学规划模型计算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的方法;

(十)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第五章 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组织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组织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六章 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五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在数量上代表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 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进行审查;

(四)评价抽样结果;

(五)根据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抽样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抽取并代表总体的各个单位;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 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差异或者 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 体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 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 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为了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 审计结论所抽取样本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确定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样风险。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要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多;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所需样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之后,应当对样本进行审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构成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抽样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一)误受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 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二)误拒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 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当增加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整理的9篇《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更多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虎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