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问答

时间:2023-04-21 08:26:12 | 来源:语文通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问答

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那《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问答你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问答,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问答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吗?

不得解除或终止。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0日内。

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90日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

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未按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体检机构难以作出相应体检结论,年度职业健康检査未完成,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査,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预控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哪些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吗?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来说,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几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例以上。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了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吗?

是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3)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4)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5)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6)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7)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9)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或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或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或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或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依法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依法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除了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国家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科普小知识

一、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

二、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性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学因素:如“天那水”“清洗剂”等有机溶类毒物;铅、汞、锰等金属毒物;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微波等。

三、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应尽快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诊断机构会根据你的病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健康状况、原工作场所以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以及实验室检查资料等作出诊断。

四、《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享有八大权利,包括对健康检查的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

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职业病防治法》对未成年工和女工有哪些特殊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有哪些义务?

健康保障的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制度、报告义务、卫生防护义务、减少危害义务、职业危害监测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务、事故处理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实用篇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三大功能:预防功能、康复功能和补偿功能,其中的工伤预防功能对在源头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和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

2.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便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3.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4.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5.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需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