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最新7篇】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 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 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制定。虎知道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7篇《2023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章 总则 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篇二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加强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管理
(一)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并注意区分不同价值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妥善管理,严防丢失、毁损。
(三)归档范围:上级机关印发、本基金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材料。
1、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发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登记证、法人证、批复等;
2、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各项报告;
3、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4、本基金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理事会纪要及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会计预算、决算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
6、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本基金会职工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任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的文件材料;
8、本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材料。
9、本基金会民政部登记年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重要活动领导人讲话、题词及其音像资料;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二、收集整理
(一)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活动,按照归档要求,由承办人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集中后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会议主要文件等需归档的资料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三)本基金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建立基金会专家库、志愿者数据库,利用基金会网站及时向公众传递各种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三、档案利用
(一)借阅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
(二)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未经批准,不准复制档案。
四、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填写移交清单,办好移交手续。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章 总 则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章监督管理 篇四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篇五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篇六
一、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用人制度
1、从事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为教育事业作奉献的精神。
2、要廉洁,不谋私利。与钱打交道,必须一尘不染,洁身自好。
3、社会组织是为群众服务的,公益性是教育基金会的本质属性。要按公益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不搞个人恩怨,不为公益性以外的特殊人群谋利益。
4、在本会工作的人员要热爱公益事业,具有教育方面的基本知识或实践经验,对教师、学生有感情。要遵守秘书处及局机关一切制度。
5、本会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人事变动需经主管局认可。
二、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1、公益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本会章程原则,必须经过秘书处研究同意,经过法人代表审定、主管局认可。
2、实施公益项目,秘书处必须有“登记表”,登记表包括的内容必须认真填写,数字真实,材料翔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除追回款项外,报有关部门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公益项目应定期进行评估,不合适宜、不合教育政策的应该及时纠正;要继续实施的,尽量更完善、更能顺民心民意。
4、公益项目实施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的选择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实施公益项目财务手续必须完备,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理事长审定签字同意方可执行,一切公益开支都必须账目清楚、真实可查。
三、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本会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
2、年内产生的文件、资料、照片,年底收集完整,而后整理装订成本,长期保存。
3、上级及其他来函文件,由秘书长签阅后,送理事长阅示,按照理事长签批意见,交由相关的秘书处人员办理,办结后存档。
4、档案资料分年度整理成册,分年度进柜保存。
四、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1、本会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2、本会印章使用对外使用基金会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同意方可使用;秘书处印章必须经秘书长认可方能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方可使用。
3、印章使用完毕,交由管理印章的同志收检,交接手续必须完善。
4、遵守法律法规确定的印章保管使用原则。
5、更(www.huzhidao.com)换印章,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五、湖南省龙山县基金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
1、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必须坚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成员应天天上班,因事因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院内,应遵守县教育局机关的办公制度。
3、上级文件、重要电话必须记录在案,并送领导签阅,按规定日期办理完毕,下面来函及一般信件应登记在册。
4、秘书处办公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坚持天天打扫。
5、秘书处办公室报刊杂志及办公用品用完后必须归还原位。
6、做好理事会及秘书处重要会议的记录。
7、基金会的会议及重大活动住宿安排工作应作预算,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预算,并要求及时结账。
8、办公用品的购置及办公用费开支均由专人负责,厉行节约。
六、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慰问费使用范围及原则
1、全年慰问经费不准突破年初预算。
2、享受慰问的对象为本理事会人员包括顾问、理事、监事以及为基金会做了大量具体工作的人员。
3、节日慰问,每年“五一节”、“老人节”分别为本会离退休同志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春节为理事、监事、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发一次性慰问金,但全年一次理事会议都没有参加的理事不予慰问。
4、每次慰问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0—500元,但对做了大量工作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有特殊贡献的理事可适当放宽。
5、每次慰问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七、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经费开支制度
1、秘书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议决议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及人员补贴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金会总开支的百分之十。
2、离退休老同志的通讯和交通补助费,在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费中开支,坚持上班的每月600元,未坚持上班的适当补助,按季度发放。
3、经费开支审批,1000元以下预算内开支,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开支,由理事长审批。每笔开支,经手人必须注明开支的性质。
4、与基金会的有关的来人、来客接待,坚持热情、勤俭节约的原则,开餐作陪人数限1—2人。
5、经费开支,预算内的应控制在预算数额之内,预算外开支,需经理事长批准方能开支。
6、财务人员要遵守财会纪律,廉洁奉公,精打细算,把好财务开支关。支票和印鉴分开、分人保管。
7、年终慰问、节日慰问等具体开支项目,按基金会理事会已定的原则办理。
8、开餐、住宿及日常支出的发票,应在三天内审批、报销。在宾馆、饭店不签单。
章组织机构 篇七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带来的7篇《2023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能够帮助到您,是虎知道最开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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